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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广东韶关市关于高企认定补贴政策的最新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2 09:22浏览次数:

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市加快培育 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贴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十五届市政府第 51 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将《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 实施。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韶关市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全市高新技术企 业树标提质,强化科技创新对韶关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根 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 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韶府 〔2022〕20 号)等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扶持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企业,指在韶关市注册,由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广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 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 号)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用资金统称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资金(以下简称高企培育奖补资金),为财政每年安排的用于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专项奖补资金,采取事后奖 补方式,列入下一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和使用按照《韶关 市科技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鼓励企业投入 研发活动中。

第三条 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奖补。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 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推荐参加评审且初审得分不低于 70 分的 企业由市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 2 万元资助(可与其它奖补资金叠加)

(二)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的企业, 按企业报送有关部门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核定,超过(含) 2000 万元的市本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的奖补,不超过 2000 万元的市本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5 万元的奖补,县(市、区)视财力情况进行配套。

第四条 大力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对于在有效期内异地转移来韶关的高新技术企业,每家企业按转移年度在我市报送有 关部门的主营业务收入情况进行核定,超过 2000 万元的市本 级一次性给予不超过 10 万元奖补,县(市、区)视财力情况进 行配套,不超过 2000 万元的不予奖补。

第五条 加强辅导服务质量监控,完善辅导服务机构黑名单制度,引导辅导服务机构诚信自律,市科技局制定评价办法 (另行印发),每年开展一次统计和监测评价工作。按照《韶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修 订版)的通知》(韶府〔2022〕20 号)有关规定,对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15 家且评价结果排第 1 名的辅导服务机构奖励最高 不超过 20 万元,对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10 家且评价结果排第 2 名的辅导服务机构奖励最高不超过 15 万元,服务企业数量不 低于 6 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 3—5 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7 万元, 对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4 家且评价结果排名第 6—10 名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 4 万元,对服务企业数量不低于 3 家且评价结果排 名第 11—15 名的奖励最高不超过 1 万元,由市财政予以支持。

第六条 对获得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优先纳入市科技信 贷风险准备金入池企业,在申报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中予以优先 支持;支持军工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鼓励高新技术企业申 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对通过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 的,视同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予以奖励(与高新技术企业同 年认定的奖补不叠加享受)。

第七条 奖补资金发放条件及管理措施:

(一)企业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严重环 境违法行为,无违规使用财政资金行为、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 用工行为,或申报时已完成整改;

(二)企业未被列入低效企业名单;

(三)已发放奖补资金企业因后续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高新 技术企业资质失效,按有关程序依法依归追回财政资金。

第八条 奖补资金发放流程:

(一)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 补和转移高新技术企业奖补无需申请,由市科技局汇总计算有 关奖补数据额度,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公 示后按程序拨付。

(二)辅导服务机构奖补,由市科技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并在市科学技术局门户网站公示后按程序拨付。

第九条 奖补资金的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流程办理。各单位需认真履行奖补资金拨付过程中的数据审核、资金分配、 审批等职责,对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 定处理。

第十条 获奖补企业要落实好科技部门跟踪的统计报表; 规上企业需要落实好统计部门的《工业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 制度》,按时填报和提交统计年报资料;符合国家科技型中小 企业评价标准的企业要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系 统”中完成评价及入库工作。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鼓励各高新区、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进行配套,支持我市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 3 年,有关奖补资金发放按年度顺延。《韶关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韶关>的通知》(韶科〔2021〕6 号)自本办法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政策原链接:

https://www.sg.gov.cn/bmpdlm/kjj/gzgg/content/post_246202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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