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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四川省成都市关于ITSS、DCMM补贴政策的通知-山东领汇认证

发布日期:2023-04-03 14:45浏览次数: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6部门印发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成都市的补贴政策通知.jpg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教育局

成都市科学技术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成都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5日

成都市关于进一步促进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山东领汇认证现将部分内容摘抄如下:

第二章 支持产业壮大规模政策

第一条 支持做大做强。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软件业务收入占比75%以上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其经营团队10万元、20万元、25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首次入围“中国软件百强企业”“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榜单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支持;对新获得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称号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支持。同年度按就高原则不重复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第二条 促进招商引资。鼓励企业发挥带动作用,支持企业(引进方)推动引进其核心合作伙伴(投资方)集聚发展形成集群效应,经区(市)县推荐,可按不高于实缴注册资本1%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引进方与投资方按照20%和80%的比例分享政策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第三条 支持并购重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并购重组等方式加速关键软件研发创新,对通过对外股权收购、增资扩股、股权置换等方式获得被兼并方[主要是计算机辅助设计(CAD)、计算机辅助工程(CAE)、电子设计自动化(EDA)、操作系统、数据库等类型企业]实际控制权的企业,按照其实际并购出资额5%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第四条 鼓励主辅分离。鼓励非软件企业剥离软件业务成立独立法人软件公司;支持高端软件产业链上下游加强合作,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软件企业。对前述新成立、经营良好且一年内软件业务收入超过500万元(含)的,经区(市)县推荐,可按其软件业务收入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第五条 开展应用示范。鼓励行业用户开展国产化替代,打造工业软件、基础软件、嵌入式软件、行业应用软件和新兴平台软件5类应用场景,每年遴选不超过5个典型示范项目,按其国产软件采购金额的30%,给予场景建设单位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 [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第三章 支持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

第六条 鼓励争取国家专项。对新获得高端软件领域国家专项的项目,按照实际到位中央资金的15%,给予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获得高端软件领域国家级试点示范(仅限无中央资金支持者)的项目,且项目总投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的5%,对牵头该项目的软件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第七条 培育“首版次”软件产品。对经认定的“首版次”软件产品,按其研发支出、销售合同执行金额10%的比例,对研制单位、应用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50万元的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第八条 支持标准化建设。在高端软件领域,对主导制(修)订国际、国家、行业技术标准的单位分别支持60万元、40万元、25万元,其中对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支持40万元、25万元、15万元,第二承担单位分别支持20万元、15万元、10万元;每牵头/主导制定1项地方标准或2项团体标准,可给予第一承担单位10万元资金支持,同年度每个单位最高累计支持100万元。对牵头开展高端软件领域国家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可一次性给予50万元补助;对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模型(DCMM)、信息技术服务标准(放)等国家标准体系认证评估的单位,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第四章 加强公共服务保障政策

第九条 支持设立软件基金。发挥成都市重大产业化项目一期股权投资基金、成都科技创新投资基金的牵引作用,鼓励各区(市)县针对高端软件领域设立投资引导基金,提供股权投资支持。鼓励高端软件领域龙头企业、专业投资机构共同发起设立或参与设立高端软件投资基金,用于引导优质项目落户,培育发展企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成都产业集团、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第十条 支持信用或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按照《中共成都市委办公厅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7个实施细则的通知》(〔2019〕—2)或后续更替政策的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经信局、有关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第十一条 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成功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上市的中小企业,按照市科技局等3部门印发的《成都市科技型企业科技金融资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0〕16号)有关规定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对拟在国内主要交易场所上市的软件企业,发行上市申请被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的(已发放的除外),给予1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发上市的软件企业,按实际募资净额(扣除发行费用)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35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第五章 附则

本政策措施由市经信局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牵头单位为政策责任单位中第一单位。本政策措施涉及市级部门的,由市级各牵头单位研究制定实施细则;涉及区(市)县的,由市区两级协同研究制定实施细则,确保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本政策措施与市级其他支持政策交叉重叠的,按就高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国家和省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政策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政策原链接:

http://gk.chengdu.gov.cn/govInfo/detail.action?id=143783&tn=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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